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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-1家庭雇员适用对象

来自美国签证移民百科

结论

B-1 家庭雇员适用对象,讲的不是“所有家政人员”,而是在特定雇主资格、既有雇佣关系、合同和工资安排都满足要求时,才可能按 B-1 讨论的 personal employee / domestic worker。国务院 Visitor Visa 页面把雇主资格限定成两大类:一类是特定美国公民雇主,另一类是持 B/E/F/H/I/J/L/M/O/P/Q/TN 的外国雇主。[1]

所以,这页真正要回答的是:谁可能适用,谁通常不适用。

本页适用范围

这页主要讨论:

  • 哪些 personal employee / domestic worker 可能进入 B-1 讨论范围;
  • 这条口径为什么不是普通 household hiring;
  • 哪些场景一开始就不应当往 B-1 家庭雇员上靠。[2][3]

谁可能适用

一般来说,先满足两个大前提,才有讨论空间:

一、雇主必须是规则承认的那两类人之一

也就是:

二、雇员必须是“既有 personal / domestic employee”,不是临时新招

9 FAM 当前公开预览把这组问题放在 `Personal Employees/Domestic Workers` 下,并反复强调既有雇佣关系。对于美国公民雇主,预览结果提到:

  • 申请人至少有一年 personal employee / domestic worker 经验;
  • 雇主与雇员之间应有真实的既有雇佣关系;
  • 或雇主能证明自己长期、规律地雇用 domestic workers。[5][6]

对于外国雇主,公开预览又提到更具体的一条:雇员通常应在雇主入境美国前,已经为该雇主做过一段时间 personal / domestic work;搜索摘要显示,常见表述是至少六个月,或者雇主能证明自己长期、规律地雇用 domestic workers。[7]

谁通常不适用

下面这些情况,一般就不应优先往 B-1 家庭雇员上靠:

  • 美国本地家庭在美国境内临时新招 domestic worker;
  • 雇主不属于 Visitor Visa 页面列出的那两大类;
  • 雇员和雇主之间没有真实、先前已经存在的 personal / domestic employment 关系;
  • 美国永久居民(LPR)雇主。FAM 当前公开搜索结果里还专门单列了一条:`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 (LPRs) May Not Employ Personal Employees/Domestic Workers in B-1 Status`。[8]

为什么“适用对象”这页很重要

因为这条口径最容易犯的错误,就是一上来先讨论合同和工资,却没先把“雇主是不是对的人、雇员是不是既有 domestic worker”卡住。 一旦这两个前提不成立,后面合同写得再漂亮,也不是这条 B-1 的舒适区。

常见误区

  • 只要做家务、带孩子、做饭、开车,就天然属于 B-1 家庭雇员。
  • 只要雇主临时来美国,就能顺便带一个 domestic worker。
  • 既有雇佣关系不重要,来美国前补一份合同就行。
  • 美国绿卡持有人也能按这条线带 domestic worker。
  • 外国雇主这条线里,任何外国人都算,不必看他在美国持什么身份。[9][10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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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

最后更新:2026-04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