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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-1家庭雇员与私人佣工总览

来自美国签证移民百科

结论

B-1 家庭雇员与私人佣工,是 B-1 体系里一条很窄、很特殊的口径。它解决的不是“美国家庭请保姆/佣人”的一般需求,而是个人或家庭雇员跟随特定类型雇主临时来美的有限场景。国务院 Visitor Visa 页面明确写到:只有在有限情况下,个人或家庭雇员才可能按 B-1 来美国工作;雇主通常必须是:一类是“长期居住海外或驻外、但临时访问或临时派驻美国的美国公民”,另一类是“在美国持 B/E/F/H/I/J/L/M/O/P/Q/TN 身份的外国人雇主”。[1]

这组页面的重点不是“做家务”本身,而是:

  • 雇主身份对不对;
  • 雇佣关系是不是早就存在;
  • 合同和工资安排是不是合规;
  • 这是不是临时随行,而不是在美国本地新招一个 domestic worker。[2][3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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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适用范围

这页主要讨论下面这类问题:

  • 什么人可以被讨论为 B-1 personal employee / domestic worker;
  • 哪两类雇主可以成为这条口径的主体;
  • 雇佣关系、工资来源、书面合同、工人权利要怎么理解;
  • 哪些看起来像 domestic worker,但其实不应走 B-1。[4][5][6]

这页不处理:

  • A-3、G-5、NATO-7 那些外交或国际组织 domestic employee 分类本身;
  • 普通美国家庭在美国境内新招雇员;
  • R、J、H 等其他类别下的工作关系;
  • 任何已经明显属于美国本地就业、而不是“随雇主临时来美”的场景。

为什么这组要单独成页

因为这条口径天生就不是普通 B-1。 Visitor Visa 页面虽然只用一小段介绍,但已经把雇主资格限定死了;9 FAM 当前公开预览又把这组专门放在 `Personal Employees/Domestic Workers` 一节,分成:

  • U.S. citizens residing abroad;
  • U.S. citizens on temporary assig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;
  • foreign nationals in nonimmigrant status;
  • source of payment;
  • written contracts 等子项。[7][8]

这说明它不是一句“家庭雇员可以 B-1”就能讲完的,而是必须拆开看。

这组页面的核心判断思路

看这组问题时,建议先问四个问题:

  1. 雇主到底属于哪一类:美国公民雇主,还是持 B/E/F/H/I/J/L/M/O/P/Q/TN 的外国雇主;
  2. 雇佣关系是不是在赴美前就已存在,而不是来美国后才新建立;
  3. 合同、工资、住宿、机票、通知期等条款是否合规;
  4. 这次是不是临时随雇主来美,而不是在美国本地形成一份新的 household employment。[9][10][11]

这四个子页各自负责什么

常见误区

  • 只要是保姆、佣工、司机、厨师,就都可以用 B-1。
  • 只要雇主有钱,就能把 domestic worker 带来美国。
  • 美国永久居民、美国本地家庭也能用这条规则。
  • 只要签个合同就行,工资来源和工人权利不重要。
  • 只要雇员跟着雇主一起入境,就天然合规。[12][13]

下一步(怎么继续看)

相关页面

参考资料

最后更新:2026-04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