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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-275(拒绝入境/撤回入境申请文书)

来自美国签证移民百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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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

I-275(拒绝入境/撤回入境申请文书) 这页最关键的一句,不是“你被拒绝了”,而是“你被允许撤回入境申请了没有”。8 CFR 235.4 明确写明:撤回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是 DHS / CBP 的酌情决定,申请人没有当然权利要求撤回;而且通常只有当事人愿意并且能够立即离境时,才适合这么处理。[1][2]

这张表的核心意思

I-275 对应的是“撤回入境申请”,不是普通法庭起诉书,也不是快速遣返命令。CBP 的公开材料和 I-275 相关文书都反复体现一个意思:这是 voluntary withdrawal in lieu of formal determination / proceedings 的处理方式。[3]

它和 I-860 最大的区别

两者都可能出现在入境口岸被认为 inadmissible 的场景,但法律后果和程序位置不是一回事。[4][5]

三个最关键的点

  1. 撤回入境申请不是你的权利,而是政府的酌情允许;
  2. 通常要求你能立即离境;
  3. 它不是“什么都没发生”,只是没有直接走到快速遣返或普通 removal proceedings 那一步。[6]

常见误区

  • I-275 就等于 expedited removal。 不对。
  • 只要我想撤回,CBP 就必须给我撤。 不对。
  • 有了 I-275 就说明以后完全没有后续影响。 也不对。后续再签证、再入境、记录核验时,之前的边检处理仍可能被追问。

下一步

如果你手里是 I-275,下一步要先搞清两件事:

  1. 当时到底是因为什么被认为 inadmissible;
  2. 是单纯撤回了入境申请,还是同时还伴随了别的执法动作或记录。

参考资料

最后更新:2026-04-06